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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位寿全与郭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4执恢45号位寿全,郭海军:申请执行人位寿全与被执行人郭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的(2015)珲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22432.0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以玉米抵偿全部债务,被执行人已履行(2015)珲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恢95号申请执行人位寿全与被执行人郭海军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