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晓敏与田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敏,田德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3民初2023号原告李晓敏,现住依兰县。被告田德福(曾用名田立春),现住依兰县。原告李晓敏与被告田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晓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德福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7,800元;2、被告按银行规定利率给付原告自2016年4月24日始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4年春至2015年春季,被告因种地和租房急需用钱在原告处借款27,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于2015年5月15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被告拒不给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田立春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递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递交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户籍登记姓名为田德福,经本院调查核实,被告又名田立春。2015年5月15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7,800元,双方约定于2015年年底偿还借款。还款期限届满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履行给付义务。被告在原告处借款,双方约定2015年年末给付借款,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原告要求被告自2016年4月24日始给付逾期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田德福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其放弃答辩,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二十九条二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德福(又名田立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晓敏借款本金27,8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764元(利息以27,8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24日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7年5月15日)。自2017年5月16日始,以278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70元由被告田德福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晓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伟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