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民终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曾庆龙与岳阳金刚铝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阳金刚铝材有限公司,曾庆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金刚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学院路岳磁街88号。法定代表人段军如,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红,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庆龙,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上诉人岳阳金刚铝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曾庆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劳动关系解除是因为上诉人拖欠拒付劳动报酬,还是被上诉人旷工,双方是否有对账和催讨过程。2、因被上诉人实行的是计件工资,是否还应支付加班工资,原审未要求上诉人提供2013、2014年的考勤记录就认定上诉人拒不提供不当;3、2014年11月的工资支付情况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一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长 吴建新审判员 李明霞审判员 陈 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