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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4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彭艳珍诉被告罗银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艳珍,罗银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民初558号原告彭艳珍,女,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住址湖南省茶陵县下东乡。被告罗银珍,女,汉族,云南省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原告彭艳珍诉被告罗银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彭艳珍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艳珍以发现被告罗银珍涉嫌刑事犯罪需找公安机关处理为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彭艳珍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彭艳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卫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曾宁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