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1民初22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曾伯兰与曾桂标、曾桂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伯兰,曾桂标,曾桂武,曾桂寿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1民初2235号之一原告:曾伯兰,男,194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委托代理人:林新,广东高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桂标,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被告:曾桂武,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蓝勇强,高州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桂寿,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住广东省高州市。原告曾伯兰诉被告曾桂标、曾桂武、曾桂寿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曾伯兰已于2017年3月14日去世,其生前与妻子胡玉珍(2003年9月13日已故)生育有三个儿子(曾桂标、曾桂武、曾桂寿)和一个女儿曾俭,曾俭已明确表示放弃对父亲曾伯兰遗产的继承和放弃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曾伯兰已去世,其女儿曾俭已表示放弃对其遗产的继承和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的规定,本案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曾伯兰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卢华铭人民陪审员 温学杰人民陪审员 彭刘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