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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民辖终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平与甘肃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平,甘肃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民辖终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平,男,生于1963年4月4日,汉族,天水市麦积区人,住天水市麦积区石佛路世纪花园*栋*单元***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建设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张凯辉,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王平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502民初1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平上诉称:1、甘肃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请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及行政部门的罚款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2、上诉人的户籍已从秦州区转到麦积区,现居住在天水市麦积区社棠路6号,故此案应由麦积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甘肃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王平的户籍虽转到麦积区,但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地在秦州区,故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关于上诉人提出甘肃永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其返还多支付工程款及罚款没有事实依据的请求,需通过实体审理后予以确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王平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王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兰斌审判员  白 瑞审判员  曹小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妍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