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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9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与张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张x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99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138号。负责人:王辉,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江海,河南祥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x,男,汉族,1984年6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诉张x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以张x作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其地址不详,故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4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