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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程思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思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852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程思凯,绰号“大鹏”,男,1985年6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暂住太仓市。程思凯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2016)苏0585刑初49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刑事判决书,程思凯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因被执行人程思凯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10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罚金1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16)苏0585刑初497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程思凯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 磊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