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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4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璞瑛诉王福利、于艳、马光辉、刘占花、河南美兴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璞瑛,王福利,于艳,马光辉,刘占花,河南美兴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935号申请执行人王璞瑛,女,195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王福利,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于艳,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马光辉,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执行人刘占花,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金塔县。被申请执行人河南美兴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0号楼2305号。法定代表人:王帅。王璞瑛诉王福利、于艳、马光辉、刘占花、河南美兴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民字第253号公证书、(2016)郑黄证执字第775号执行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福利、于艳、马光辉、刘占花、河南美兴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璞瑛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王福利名下分别位于郑东新区天赋路18号6号楼2单元3层15号、郑东新区农业路35号1号楼1-2号层付3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王福利、于艳、马光辉、刘占花、河南美兴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照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