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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重庆汉盛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邓入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汉盛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邓入芝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特16号申请人:重庆汉盛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100号1幢-1层商业房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305055547T。法定代表人:别明江。被申请人:邓入芝,女,汉族,1972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人重庆汉盛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邓入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万州劳人仲案字〔2017〕第102号仲裁裁决书。重庆汉盛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对该仲裁裁决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汉盛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汉盛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20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天仙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程 杨代理审判员  蒋乾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