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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17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花燕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燕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78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1号。负责人:郝超,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锦辉,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金璐,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花燕霞,女,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东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花燕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7)冀0104民初1788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花燕霞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房产一套。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已撤回起诉,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花燕霞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桥东区(房产证号:石房权证东字第××)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孟凡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冯 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