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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丰县欢口镇赵庄村民委员会与吴文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县欢口镇赵庄村民委员会,吴文革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2901号原告:丰县欢口镇赵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丰县欢口镇赵庄村。负责人:翟庆位,系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西阳,男,干部,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武,丰县欢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文革,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言俊,丰县范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丰县欢口镇赵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吴文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丰县欢口镇赵庄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县欢口镇赵庄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县欢口镇赵庄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丰县欢口镇赵庄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文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