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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3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革山与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革山,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890号原告:张革山,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委托代理人:王洪武,青岛黄岛大珠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899217L。法定代表人:相逢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汉琼,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峰,男,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组织机构代码26457704-9。负责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兰,山东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革山诉被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革山撤回对被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7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337.5元,由原告张革山负担。审判员  赵成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