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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梁红梅与被告向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红梅,向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934号原告:梁红梅,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21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向新华,男,汉族,生于1972年1月21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梁红梅与被告向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梁红梅在本院依法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红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和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