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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王卫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学工,王卫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刑初348号自诉人黄学工,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人王卫强,男,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自诉人黄学工以被告人王卫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长葛市公安局控告,长葛市公安局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长公不受[2017]232号不予受理告知书,决定不予受理。自诉人黄学工以被告人王卫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黄学工以被告人王卫强支付执行款115000元,双方已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黄学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黄学工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员  葛梅安审 判 员  王明欣人民陪审员  王五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培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