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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2民初17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郭红河与刘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河,刘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1745号之一原告:郭红河,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广,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被告:刘伟峰,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原告郭红河与被告刘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河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3435元,由原告郭红河负担。审判员  毕伯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丛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