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丁麦心与李志宏、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麦心,李志宏,拜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935号原告:丁麦心,女,1964年3月15日生,回族,住沁阳市。被告:李志宏,男,约45岁,回族,住沁阳市。被告:拜霞,女,约45岁,回族,住址同上。原告丁麦心与被告李志宏、拜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丁麦心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麦心以被告名字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麦心撤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原告丁麦心负担。审判员 陈娇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