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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民初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史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民初1375号原告:史某。被告:曹某。原告史某与被告曹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志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被告曹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曹某2。婚后感情一般,婚后生活中由于被告性格暴躁,对家人和同事无端猜疑,经常对我实施殴打辱骂,并多次以自杀自残相逼。2016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突然午夜从北京打工地点打车回家,翻找我出轨的证据,无果后,当夜返回北京。2017年正月初二,被告因怀疑我与别人有不正当交往,对我再次实施殴打,我因无法忍受被告的折磨,无奈回到娘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被告不但认识不到错误,反而追到我娘家吵闹,现在我与被告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曹某2随我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直到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3、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均分。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我婚后购房帝都花苑11号楼3单元2003室的钥匙,以便取走个人衣物。被告辩称:我们结婚前有深入的接触,双方认可后才结婚的。婚后感情还不错。我经常更换工作原因是经济不景气,工厂裁员造成。而且每一次更换工作都是换收入高的工种。我们平时沟通不畅,产生矛盾是正常现象。我从北京晚上回来的目的是看孩子,同时从我母亲那取钱,原告怀疑我查她,可能是因为沟通不到位。原告在网上空间说女人走错了要记得回头,爱错了人要懂得放手,我和她开玩笑说你要是这样我就不活了,我的目的是挽留她,让她回心转意。2017年正月初一,在超市给她亲戚买酒,因小事发生争吵。当天晚上因为这件小事,又吵起来了,我没有打她,第二天她赌气就回娘家了。后来我接叫了四五次,原告也没回来。我认为我与原告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9月份订亲。××××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3月举办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子曹某2。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因为家庭琐事时而发生争吵,夫妻关系比较紧张。两人购买了迁安市帝都花苑11号楼3单元2003室楼房一套,并购置了家具电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达六年。婚后生有一子,并共同购买了住房,添置了家具电器,其感情基础比较好。虽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双方多交流沟通,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史某平与被曹某1亮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史某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娇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