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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4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4092张家港市科辰仪表有限公司与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科辰仪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0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大成工业园东盛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志理,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市科辰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花园村。法定代表人:陈建明,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市科辰仪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2民初12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经催交,上诉人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龙升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沈莉菁代理审判员  孙楚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