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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米友华诉米贤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俊刚,延长县安全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1执66号申请执行人郝俊刚。被执行人延长县安全监督管理局。郝俊刚申请执行延长县安全监督管理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郝俊刚于2017年1月1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延长县安全监督管理局向申请执行人郝俊刚支付7121元。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延长县安全监督管理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延长县安全监督管理局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郝俊刚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申请费50元。2017年5月15日被执行人延长县安全监督管理局向申请执行人郝俊刚支付71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申请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1民初7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修源代理审判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周驰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古江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