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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任国君诉被告吴继红、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任国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君,吴继红,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任国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731号原告:任国君,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赫长宝,昌邑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吴继红,男,1954年10月1日生,汉族,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光,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永吉县永吉经济开发区人民路011号。法定代表人:秦泗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春红,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创业园哈达大街17号楼1楼105房间。法定代表人:刘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海茗,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昌邑区东昌小区24号楼西侧新地号街道。法定代表人:曾兆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伟,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任国志,男,1965年8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德惠市朝阳乡长沟村尹家屯*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国君诉被告吴继红、吉林市环通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鑫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任国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国君以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国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任国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