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晶晶、严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晶晶,严琳,张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757号申请执行人:王晶晶,女,198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曹茂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海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严琳,女,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张延,女,199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关于王晶晶与严琳、张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晶晶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山红审判员 陈坦文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查治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