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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高忠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忠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250号罪犯高忠招,男,199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霞浦县人,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闽0104刑初字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忠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3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高忠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忠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累计考核积分605分,获表扬1次。罪犯高忠招原判罚金5000元,本次交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入监教育考试试卷、奖励审批表、缴费单、经济困难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高忠招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高忠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余刑不足,减刑幅度相应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高忠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一天(刑期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五   一审判员 徐鸿林审判员温继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琳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