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包汉友、包汉明、郑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包汉友,包汉明,郑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安图县。法定代表人丁品江,董事长。被执行人包汉友,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包汉明(系包汉友胞弟),男,197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郑玉华,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包汉友、包汉明、郑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2010)安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5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安民二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桂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柴寿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