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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吴过房、张九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过房,张九英,陈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387号���请执行人吴过房,男,50岁,1965年7月23日生,住石城县。被执行人张九英,女,47岁,1968年10月10日生,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陈华明,男,51岁,1964年11月14日生,住石城县。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执行吴过房申请张九英、陈华明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35民初34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张九英、陈华明应支付申请人吴过房案款30275.0元,现因被执行人张九英;陈华明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5执38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黄 加 寿审判员 杨 仓 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