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高泽吉申请宣告刘金莲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泽吉,刘金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特33号申请人高泽吉,男,200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监护人姜秀芳,女,1944年4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刘金莲,女,1973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址不。申请人高泽吉与被申请人刘金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高泽吉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泽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高泽吉撤回申请。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