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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高泽吉申请宣告刘金莲失踪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泽吉,刘金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特33号申请人高泽吉,男,2001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监护人姜秀芳,女,1944年4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申请人刘金莲,女,1973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址不。申请人高泽吉与被申请人刘金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中,申请人高泽吉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泽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高泽吉撤回申请。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