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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何廷江与泌阳县玉鑫石材厂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廷江,泌阳县玉鑫石材厂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801号原告何廷江,男,195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泌阳县玉鑫石材厂,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镇北瓦庄南。法定代表人:吕建忠,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廷江与被告泌阳县玉鑫石材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廷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廷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廷江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