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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常虹与张文虎、林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虹,张文虎,林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758号申请执行人:常虹,男,1983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委托代理人:刘扬,女,系辽宁双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文虎,男,1981年10月31日生,满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林琳,女,198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虹与被执行人张文虎、林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经网络查询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工商、证券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宝泉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