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包红清与李吉日木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红清,李吉日木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2223民初2620号原告:包红清,女,1974年10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李吉日木图,男,1982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包红清诉被告李吉日木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红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吉日木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包红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李吉日木图立即给付化肥款3000元;2.按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事实和理由:李吉日木图于2016年4月21日在我处赊购化肥,欠我3000元。当时李吉日木图为我出具一枚欠据,约定逾期按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约定同年10月20日前付款。但李吉日木图始终未给付。李吉日木图未作答辩。本院认为,包红清提举的证据系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效凭证,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吉日木图在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原告包红清化肥款3000元,并自2016年10月21日始按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吉日木图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陶克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白玉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