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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邵敏霜与黄先水、黄齐英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辖终101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先水,邵敏霜,黄齐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先水,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敏霜,住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嘉景,广东比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军,广东比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齐英,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上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3民初63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发生借款法律关系,所谓的汇款行为发生地在番禺区的认定是错误的。诉讼应当有利于被告便利的原则进行,防止原告滥用诉求,损害被告利益。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住所地在厦门市思明区,本案理应由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的《借款收据》中约定:“如发生争议的,交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上述协议管辖约定无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关系的规定,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