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世银与监利县程集镇廖王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银,监利县程集镇廖王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王世银,男,1947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程集镇。被执行人监利县程集镇廖王村委会,地址:监利县程集镇廖王村。本院在执行王世银与监利县程集镇廖王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程集镇廖王村委会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监利执字第00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永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