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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世银与监利县程集镇廖王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银,监利县程集镇廖王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王世银,男,1947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程集镇。被执行人监利县程集镇廖王村委会,地址:监利县程集镇廖王村。本院在执行王世银与监利县程集镇廖王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程集镇廖王村委会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监利执字第002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永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