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2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应小和与罗衍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小和,罗衍辉,罗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2民初222号申请人:应小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坚,江西恒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衍辉,男。被申请人:罗肇辉,男。申请人应小和与被申请人罗衍辉、罗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应小和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衍辉所有的位于黎川县日峰镇XXX的房产(产权证号为转20XXX**)、被申请人罗肇辉所有的位于黎川县日峰镇XXX的房产(产权证号为转20XXX**)采取查封措施。申请人应小和以其房产为该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应小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罗衍辉所有的位于黎川县日峰镇XXX的房产(产权证号为转20XXX**);查封被申请人罗肇辉所有的位于黎川县日峰镇XXX的房产(产权证号为转20XXX**)。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