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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民终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庆锋、师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庆锋,师卫东,李吉柱,师秀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1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庆锋,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师卫东,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阿县。原审被告李吉柱,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东阿县,现下落不明。原审被告师秀芝,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上诉人刘庆锋因与被上诉人师卫东及原审被告李吉柱、师秀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4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庆锋于2017年3月15日收到法院催缴上诉费通知书,但其在法院所限期限届满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庆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 鑫审判员 孔繁奎审判员 郭召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