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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字3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麻某与赤峰市百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赤峰市百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字3886号原告麻某,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市百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天丰商贸城内法定代表人不某。被告丁某,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原告麻某诉被告赤峰市百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丁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麻某以与二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麻某负担。审判员  黄井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