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1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曾某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曾某,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靖远县人。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65年5月18日出生,靖远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21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某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635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等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雨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