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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1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曾某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曾某,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靖远县人。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65年5月18日出生,靖远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421民初22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某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635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等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雨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