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覃彩校、黄中见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彩校,黄中见,广西田阳古鼎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1执42号申请执行人覃彩校,女。申请执行人黄中见,男。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古鼎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伟,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覃彩校、黄中见与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古鼎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覃彩校、黄中见依据已生效的(2016)桂1021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覃彩校、黄中见购房款146644元,赔偿申请执行人覃彩校、黄中见已付购房款一倍即14664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50元,申请执行费4342元。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广西田阳古鼎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取得土地证号为:阳国用(2010)字第00XXX号、阳国用(201X)字第00XX**号的两块土地,但因土地价值远高于执行标的,暂无法采取拍卖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1执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6)桂1021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敏审 判 员 陆享代理审判员 罗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