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1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何某1、王某与何某2、何某3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1,王某,何某2,何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民初1294号原告何某1,男,81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王某,女,77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何某2,男,54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何某3,男,50,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何某1、王某诉被告何某2、何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关继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2、何某3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1、王某诉称:二原告是夫妻关系,何某3是原告三儿子,何某2是原告二儿子。原告王某年老患严重心脏病,何某1患脑血栓。二原告年老多病,无经济收入,要求二被告从2017年开始,每人每年承担二原告赡养费四千元。被告何某2、何某3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原告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复印件,证明二原告年事已高。被告未向本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1、王某系二被告的父母亲,原告共生育有三名子女。因年事已高,现原告要求二被告每年承担4000.00元赡养费,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九条第二款“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赡养义务不仅是对老人物质上供给,还包括对老人精神上的慰藉和生产生活上的照料,原告何某1年事已高,被告在原告经济收入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情况下,应承担赡养原告的义务。依据《2015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支出为8783.31元,故二原告要求二被告每年给付赡养费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对赡养费给付的金额,结合原、被告收入和本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支出,酌定由二被告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2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某2、何某3从2017年7月始每人每年给付原告何某1、王某赡养费2000.00元,2017年合计给付赡养费2000.00元(本年赡养费),2018年始赡养费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完毕。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50元,另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继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守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