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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6民初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6民初1078号原告:夏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海军,安徽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夏某与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夏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