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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971张玉芳与邳州耀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芳,邳州耀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2971号原告:张玉芳,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邳州耀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经济开发区香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沈建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超,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玉芳与被告邳州耀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张玉芳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玉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