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行审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大连骅尔重工有限公司非诉执行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连骅尔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02行审7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法定代表人邢战坤,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俊俊,系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员,住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被执行人大连骅尔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泉北路23号。法定代表人郭月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青华,女,公司总务人事。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9月2日做出大房金稽决字[2016]0102号《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欠缴职工2016年4月至2016年9月住房公积金合计41349.6元的行为,责令其于30日内补缴。该决定书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接到决定书后未履行义务,亦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5月4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房金稽决字【2016】0102号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岳 静人民陪审员 李 俊人民陪审员 辛淑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