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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民终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国珍与张建军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军,张国珍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军,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居忻州市忻府区利民中街食品厂宿舍6号楼3单元5层东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珍,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忻州市忻府区。上诉人张建军因与被上诉人张国珍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6)晋0902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建军在收到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建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建荣审判员  冯慧波审判员  刘海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忠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