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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军与王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王海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1215号原告:徐军,男,198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海鹏,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军与被告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原告亦不能补充材料确定被告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军的起诉。审判员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