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1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徐军与王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军,王海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1215号原告:徐军,男,1981年7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王海鹏,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军与被告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原告亦不能补充材料确定被告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军的起诉。审判员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