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申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汤超颖、郭庆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汤超颖,郭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申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汤超颖,女,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郭庆,女,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再审申请人汤超颖因与被申请人郭庆民间借贷一案不服本院(2016)浙0783民初11113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汤超颖申请再审称:(2016)浙0783民初11113号民事案件调解时,受到误导,意思表示不真实,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调解,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汤超颖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称受到误导,原调解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自愿原则,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汤超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汤超颖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许兴荣审 判 员 郭智杰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晶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