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管作兵与甘肃恒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世儒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作兵,甘肃恒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世儒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2875号原告:管作兵,男,汉族,1969年1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区社,自由职业,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何红年,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恒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张掖市甘州区北环路景湖宾馆*楼(润泉湖公园西南)。法定代表人:屈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世儒,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区人,住××区社,自由职业,身份证号不详。原告管作兵与被告甘肃恒垣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赵世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上午10时,原告管作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管作兵撤诉处理。审判员 葛小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