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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永红与江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红,江婕,邹涛,湖北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93号原告:王永红。被告:江婕。被告:邹涛。被告:湖北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宝,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永红与被告江婕、邹涛、湖北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王永红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红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王永红负担。审 判 长  邓德博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人民陪审员  尹珍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