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永红与江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红,江婕,邹涛,湖北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193号原告:王永红。被告:江婕。被告:邹涛。被告:湖北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荣宝,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王永红与被告江婕、邹涛、湖北沔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双环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王永红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红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减半收取2325元,由原告王永红负担。审 判 长 邓德博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人民陪审员 尹珍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