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进田与崔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田,崔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733号原告:杨进田,男,195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被告:崔建军,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原告杨进田与被告崔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杨进田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进田以“崔建军已偿还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进田负担。审判员 何胜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万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