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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杨进田与崔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田,崔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733号原告:杨进田,男,195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被告:崔建军,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原告杨进田与被告崔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杨进田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进田以“崔建军已偿还欠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进田负担。审判员  何胜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万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