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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陈维鹏与李斌、王大为、绥中县诚运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维鹏,李斌,王大为,绥中县诚运运输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82号申请执行人陈维鹏。被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王大为。被执行人绥中县诚运运输车队。申请执行人陈维鹏与被执行人李斌、王大为、绥中县诚运运输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执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