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新兴际华(岳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岳阳市新金盛工贸有限公司贸易合作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兴际华(岳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岳阳市新金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82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女,1986年8月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张某,男,1990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少民初字第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鲁0281执1821号,执行标的7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和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主动到庭履行法律义务且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少民初字第9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义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