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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毛冉冉、云南红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冉冉,云南红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635号申请执行人:毛冉冉,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执行人:云南红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德瀛华府小区A幢4单元第11层4112号。法定代表人:陈永峰。申请执行人毛冉冉与被执行人云南红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毛冉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云南红药科技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云南红药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44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闻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章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