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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罗波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波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刑初94号公诉机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波,男,1975年6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威海市,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威海市环翠区,个体。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16日以威环检公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波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刘萌萌人民陪审员  王宗文人民陪审员  徐承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迪 搜索“”